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地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法定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也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其基本规则即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原告代理词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