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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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原告代理词在书写的时候首先应该由律师来表明身份,然后直接开始阐述代理意见,比如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接着就需要提出相关的请求,比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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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己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XX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己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己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己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己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己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综上所述,离婚之后想要在诉讼中得到最大的财产权益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就应该在先前就请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书写最有力的原告代理词就能增加法官采信的可能性,但是代理词中必须注意的就是其中书写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而不能存在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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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 ×× 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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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如何写陈述词
[律师回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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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我的朋友最近发生了一点事情,其实只是小误会的本来以为双方解释了就过了结果对方一直不依不饶的诋毁我朋友,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原告诉讼代理词的范本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就是为您准备的原告诉讼代理词的范本,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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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原告应该怎么写?
夫妻双方如果要进行离婚的,原告首先应该将双方之间情感已经破裂的事实与理由说明清楚,然后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抚养权以及双方之间共同财产的分配,在法庭上说明清楚,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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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开庭陈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原告开庭陈词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居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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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原告写代理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理诉讼原告写代理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理诉讼原告是不是写代理人
写民事书的时候,原告是不可以写成代理人的,代理人是代理人,原告是原告,两者是不有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怎样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及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某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并在其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为自己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师未能同意与自己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要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然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交给人民法院审查。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如果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与他们同样的代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与不同的权限。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变更的,可以扩大或缩小,代理权变更后,应通知人民和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委托,但也应书面告知人民。并由人民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书范本
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份;
三、其他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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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代理词
首先写明具体的情况,其次就案件的情况进行阐述,如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令不准离婚等等。还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也需要明确的规定,最后,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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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的例子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王小琴律师担任本案当事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责任明确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XXXXXX号,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损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赔偿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支付
被告被告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XXXXXX的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赔偿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支付。
三、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元。具体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本案原告共3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52元(36天*32元/天)。
(三)营养费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原告举示的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及护理以预防并发症。原告住院36天及医嘱建议休息 ,仅主张共计200天,按每天1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医嘱证明,应当予以支持。
(四)残疾赔偿金6051
8.4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根据原告的提供的户口页,原告系城镇居民,因此其残疾赔偿金按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年计算20年,为6051
8.4元(20年*12%*25216元/年)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原告举示的户口页及《婚育情况说明》,原告母亲62岁,原告父亲65岁,均为城镇户口;且原告一人承担其父母的扶养义务,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3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为17814元/年*18年*12%(母亲)+17814元/年*15年*12%(父亲),共计70543元。
(六)后续治疗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的重法[2014]临鉴8字第XXXXXX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1.陈某某左胫腓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未取出,今后取内固定物需人民币壹万元左右。
2.陈某某面部瘢痕及少量色素沉着治疗费用需人民币肆仟元左右。”所以,经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共计元。
(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原告左胫腓骨骨折、中型颅脑损伤、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多处身体伤害,还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八)伤残等级鉴定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规定,伤残等级鉴定费1900元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得到支持。
(九)误工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的重法[2014]临鉴8字第XXXXXX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原告陈某某误工时限为日左右;原告共住院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原告为每月固定收入元。因此其误工费共计元(工资元/月÷30天*36天+工资元/月÷30天*180天)
(十)交通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本案原告主张交通费 元符合法律规定。
(十
一)财产损失 元。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一部手机遗失、一部手机、一条牛仔裤、一块手表损坏手表等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提供有效的发票来证实具体的损失数额,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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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在一家商场工作,和他们签订了一个工作合同,后来他不干了,请问,签订的购物合同,合同纠纷原告诉讼代理词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达芬奇经典家具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的委托, 指派我作为深圳市达芬奇经典家具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代理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 向原告交付了全部订购家具。原告也已经收到了全部家具,全部家具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及运费的事实根据。只有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才存在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和被告已协议变更了原合同履行期限,且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先交了一部分家具,后原告因样板房没有装修完,家具发过去无处存放,要求被告先不要发货,等到原告的发货通知再发货。今年三月份,被告公司的朱总还通过手机彩信和原告就样板房家具交付问题和原告沟通过。
由于原告单方面推迟提货, 导致被告生产出的家具不得不仓储, 因而给被告造成数万元的仓储费的经济损失, 这部分仓储费的经济损失是由原告造成, 依法应当由原告赔偿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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