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后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很多家庭特别是父母关心的焦点。
该“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假设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就是男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就是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如果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就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