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土地管理法和承包法那个大呢?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和未来《物权法》的颁布会在很大程度上终结《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的使命,但是考虑到保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以及《土地管理法》内容的完整性,也不宜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从该法中全部删除。因此,从节约立法资源和减少不必要的法条重合、竞合的角度出发,建议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两条叙述性的规定合并修改为一条参照援引性的规定,建议表述为:“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国家所有依法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