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是归夫妻双方共同:
1.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安置房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夫妻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安置房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且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安置房购房协议的约束。比如,购房时单位以及个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必须不得违反该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4.对于没有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就安置房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安置房的实际居住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处理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