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就是乐山孤儿收养具体的条件,
(一)孤儿保障政策
我市于2009年建立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凡是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孤儿,可享受散居748元/月.人,机构供养1246元/月.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通过财政直发,孤儿年满18周岁或被收养,从其18周岁生日或被收养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接收入儿童福利院制度
1.社会弃婴(童)收养程序:我市辖区内出现社会弃婴(童)后,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并查找其监护人无果时,及时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派人将社会弃婴(童)送市儿童福利院暂时寄养。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弃婴(童)来源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公安机关继续查找相关线索和弃婴(童)监护人无果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本市市级以上报纸进行公告查找其监护人,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将该弃婴(童)送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请示,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转市儿童福利院,由市儿童福利院派员到当地进行调查走访,经查实确实属于社会弃婴(童)的,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报告。市民政局根据该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同意将该弃婴(童)送市儿童福利院正式收养,县级民政部门与市儿童福利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收养上户。
2.孤儿收养程序:我市辖区内出现父母双亡的孤儿,且没有近亲属愿意或者近亲属不能为孤儿提供健康正常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将该孤儿送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请示,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转市儿童福利院,由市儿童福利院派员到当地进行调查走访,经查实后,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报告。市民政局根据该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同意将该孤儿送市儿童福利院正式收养,县级民政部门将孤儿送到市儿童福利院,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收养上户。
(三)散居孤儿保障
我市除机构供养孤儿外,大部分孤儿为散居,均为孤儿近亲属担当孤儿监护人,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孤儿监护协议,在民政部门监督下,妥善安排好孤儿的衣食住行,为孤儿提供较好的生活养育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