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解除收养关系代理词这个问题:收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的主要内容,是精神上的内容。而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多年以来,因与被告的这种名存实亡的收养关系,已遭受了巨大的心灵创伤。我们可以想象,原告年已八十,血气衰败,身多疾病,多年辛苦养育被告成长,却被驱逐出门,流离失所,常常要倦缩身子背负物品东搬西迁。当老人有个感冒风寒的时候,竟没有人端茶送汤,当老人跌倒摔伤的时候,也没有人搀扶一把,这是何等的凄凉?这些暂且不说,更可怕的是老人的内心深处,其与被告那不堪回首的关系,又怎么能不让老人心寒如冰,悲痛绝望?现在,原、被告关系恶化,已势同水火,再难以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若不判令解除这关系,就如同将冰炭放在同一容器中,而自古以来,又哪有“冰炭同器而久”的?
代理词
审判员: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对本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前参与了调解,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恶化,且早已无法共同生活,难以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当初,原、被告同住在吉安路公房时,被告同原告夫妻之间就时有争吵发生。后来,原告被迫在外面租房居住,十年期间,被告与原告夫妻很少来往。在张某某死后,原告依然一人租房居住,被告从不去看望一眼。且每次原告回吉安路取自己的物品的时候,被告就要对其呵斥辱骂,并不许原告拿回自己的东西。对此,直令原告胆战心惊,再也不敢独自一人去吉安路拿东西。
因被告所迫,原告多年一直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间关系紧张,已严重恶化。被告对原告是屡见屡骂,从未有过好声色,原告对被告却是战战兢兢,畏如虎狼。如此的关系,又怎能让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同住一堂呢?可见,原、被告关系恶化,难以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三、被告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毫无母子亲情
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并迫使原告有房不能住,老无所安,飘零在外,且被告一见原告即对其辱骂指责,并在公开场合宣布其与原告毫无关系,其对待原告的态度与行为相当恶劣。我们且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