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及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江璐对她的父亲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本案中,江璐已经被王筝所收养,由王筝一手抚养带大,已经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母女关系。江璐与她的亲生父亲江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相互的抚养与赡养的义务关系了。所以,江璐对她的父亲没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