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因为你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你可以不赡养你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已和养父母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并要求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即,你对养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