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或虐待母亲,是否有继承权
遗弃或虐待母亲的情况下发生,还有继承权,但情节严重的,除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情形外,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父母遗产女儿是否有权继承
父母遗产女儿有权继承。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父母的遗产女儿是有一定份额的。但是需要注意,父母如果立下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父母立下遗嘱且遗嘱真实有效,遗嘱中将财产全部嘱咐留给他人的,则女儿可能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人去世了是否还有继承权
继承人死亡的,没有继承权。
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发生转继承,即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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