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照顾了我的爸爸,母亲就不应当再赡养了。”“我是过继出去的,赡养原告和我没有关系。”……在庭审现场,四个都早已年过半百的儿女们在赡养母亲一事上激辩着。
因四个子女无法在如何抚养老人的问题上达成一致,现年93岁的唐秀向余江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二儿子刘贵告上法庭。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刘贵感觉吃亏,随即申请同样具有抚养义务的三兄妹追加为被告。经法院批准后,一场家庭纷争走到了由法律审判的境地。
为何只将二儿子告上法庭?
原告唐秀老人其实是四个子女的继母。唐秀再婚时,其丈夫已育有三儿一女,分别是当时14岁的长子刘富,11岁的刘贵,6岁的小儿子刘满,3岁的女儿刘珍。虽为继母,原告却视这些孩子为亲生儿女,抚养他们至成年。1977年,小儿子刘满过继给他的叔叔做儿子,与原告解除了继母子关系。
生活中,因原告丈夫有做篾匠手艺,加上有点积蓄,两个老人一直自己料理自己,大儿子与二儿子每年也就是给个口粮。2012年原告的丈夫离世,原告失去生活来源,一直由大儿子刘富及女儿刘珍赡养。但作为二儿子的刘贵却拒绝赡养老人,其他子女及亲戚多次协调要求刘贵履行赡养义务均未果。
已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母亲应由其他兄弟赡养?
为何拒绝赡养原告?在法庭上,刘贵表示,在父亲过世之前,他们三兄弟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其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则不需要他赡养。现在父亲过世了,又要求其赡养母亲,对其不公平。
经法院多次调解,刘贵表示同意每月支付其母亲赡养费100元。但原告唐秀及其他被告均不同意,认为刘贵支付的赡养费过低,原、被告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继子女应该对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对年幼的四被告进行了抚养,原告和四被告之间的继母子女关系成立。但1977年被告刘满过继给了他人,因此原告与被告刘满的继母子关系解除。被告在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被告刘富、刘贵和刘珍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上述三被告均已成年,原告因年迈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被告刘富、刘贵和刘珍作为原告的三个继子女,应该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刘富、刘贵、刘珍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192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