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正月初二,家住金塘镇沥港社区的陈女士一家到定海城区走亲访友,一家人行至新桥路附近的一条弄堂时,传来一阵微弱的哭声,大家走近一看,发现一名穿着破旧衣服的女婴正躺在角落里啼哭。
“孩子连鞋都没穿,浑身脏兮兮的,身上什么身份证明都没有。”陈女士说,当时女婴冻得发紫,哭声也十分微弱。随后,一家人将这个女婴抱回了家,买来了新棉袄和牛奶,将她悉心照顾起来。经过几天照料,女婴的脸色渐渐红润了起来。
每天与女婴同吃同睡,朝夕相处,让三十多岁的陈女士心里产生了别样的情绪,萌生了收养她的念头。“特别想当母亲,如果可能的话,没人要她,我来收养。”陈女士说,自己两年前从广东远嫁至舟山,但一直没有孩子,她的想法得到了家人的认同。随后,一家人将女婴抱去了市社会福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但对方告诉陈女士,由于女婴是捡来的,需先向公安部门报案,确认为弃婴后才能继续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月17日下午,陈女士与婆婆向新桥路所属的城东派出所报了案,民警对女婴进行了采血、录入了全国打拐系统,并陪同陈女士到市社会福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进行申请登记,在孩子被确定为弃婴前,由陈女士一家暂时代为抚养。“像陈女士一家的情况确实符合领养标准,但领养必须遵守一定的章程手续。”据市社会福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的一名相关负责人介绍,收养弃婴需满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等多条硬性规定。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款了解到,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对收养无法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办理、发放收养登记,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为弃婴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