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说是否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只是其中提到“放弃继承”的,都针对继承开始后的情形。这样一来,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其效力难免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既然继承开始之前的放弃继承都成问题,那么法定继承人针对未来遗产达成的所谓“分家协议”(遗产预先分割协议)自然更成问题。这些问题摆到律师面前,基本上就成了“?肿么办”!!!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最近发表了倾向性意见,认为这类协议原则上有效。上海全市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的研讨纪要是这么写的:“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继承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以上就是继承发生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