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按以下程序进行,不需要公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华侨除外),被收养人不受14周岁的年龄限制,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等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收入、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或村(居)委会的公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登记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6)三代以内血亲收养手续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出具意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