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物权法》规定的我国物权种类中的重要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承包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获得农产品,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讲是财产权。其权利内容体现为权利人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同时还体现为权利人所有的不完全的处分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便是围绕被执行的财产所展开。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除非其属执行豁免财产的范畴,否则就应当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