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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注意,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设定任何前提条件。这里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子女。关于老人赡养的协议,可以对几个子女各自的赡养义务进行具体形式约定,但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或者减轻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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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自有财产与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即使父母自己拥有个人财产,也不免除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因为,完整的赡养应当理解为包括了物质上的帮助与感情上、精神上慰藉。因此,在老人养老协议书中,切记不可以老人放弃自有财产作为享有一方或者几方子女赡养的条件,或者将老人财产赠与一个或者几个子女换得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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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可免除的,赡养的方式虽然可以选择,但是应当排除几个子女完全平均的赡养老人主张,应当将各个子女的实际经济能力等因素作为参照,有能力的子女尽量多履行赡养义务。完全平均的赡养老人主张往往是多子女赡养老人纠纷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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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应当选择多子女同时共同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生活在一个子女家庭,其他子女交付赡养费方式履行,切不可约定轮流流转的赡养方式,一个是给老人带来轮流流转的不便,也容易因为前后履行赡养的子女之间赡养具体方式差异、实际支出不平均发生纠纷。这两起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老人在轮流流转过程中流转不畅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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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自己的财产提前全部赠与子女或者其他人,如果老人自己无力管理和经营自有资产,可以与某个或者某几个子女,甚至与其他人签订抚养遗赠协议,使老年人得到抚养与抚养人获得老人资产互为条件,不履行岁老人赡养义务,就不能获得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或者获得遗赠的权利。老人与子女的赡养遗嘱继承协议,最好选定一个子女,避免发生多子女同时履行赡养遗嘱继承协议的纠纷,祸及老人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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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老人在不放弃自己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要订立遗嘱,如果要订立遗嘱,一是要对各个子女尽量公平,二是要考虑子女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程度差异,善待孝顺子女,减少甚至剥夺不孝子女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