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来国内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市(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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