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三、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 四、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