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就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流程: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