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这个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 (女 ) ,外孙子 (女 )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 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这种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孙子 (女 ) 和外孙子 (女 ) 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 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 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 务的对象 ;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 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 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 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 —— 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 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 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 3个方面:
1.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 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