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1996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本通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区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奖励标准均为每人3200元,从2012年开始,分四年兑付完毕,每年兑付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