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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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晚婚假取消。2、晚育奖励政策1、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有哪些?

为了减缓人口增长速度,我国婚姻法鼓励晚婚晚育,同时,晚婚晚育政策也是是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有哪些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晚育职工可享受以下特殊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已取消晚婚假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以上就是晚婚晚育有什么特殊奖励的详细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此时大多数青年男女即使没有晚婚晚育奖励政策激励,也大都自觉践行了“晚婚晚育”的政策,以致产生了众多“剩男剩女”,也让众多婚恋介绍机构和栏目“火”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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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第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②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④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均可以申领;
⑤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或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单方申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生育结婚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②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③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办: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补办的条件: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补办《光荣证》。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10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50%发放。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或夫妻双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
  第
二:育龄期内的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
三:属于下列放弃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①城镇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②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
五、十六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③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
  
④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⑤合法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特殊情况:
①第一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的;
②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或无现存子女的;
③没有生育能力依法收养子女的。
  放弃再生育奖励发放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②1973年来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③独生子女父母;
  
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界定
  
①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
  
⑤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都没有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
  
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可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⑦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独生子女母;
  
⑧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方属独生子女父母;
  
⑨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户口界定: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须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两种特殊情况:从2011年开始,半边户中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的纳入奖励范畴;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婚姻合法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出台前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出台后必须办理正式结婚手续。
  生育年龄的规定:生育年龄注意三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1950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第二个时间段:1950年5月1日到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第三个时间段:1981年1月1日至现在生育年龄要求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生育年龄是要求必须达到,不能按调整政策后往后推9个月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推算。
  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79年5月29日前生育的不管生男生女,只要生育子女数量没有超过两个,现存子女情况符合农村奖扶子女规定。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全省首次统一了生育二孩的条件。注意三点:一是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纳入现存子女数计算。二是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符合政策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那么以他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进行认定。如果是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三是离婚、丧偶的,只计算本人子女数。但须界定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农村奖扶要求要有生育史。
  生育子女合法性的界定:原则上符合各个时期生育政策的规定。注意两点:生育间隔的要求是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至2007年9月29日止。1982年5月9日前没有生育间隔的要求。特殊情况
一: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特殊情况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以(湘政发〔1984〕42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这两年半的时间为一孩生育政策,农村一女户如无特殊情况不能生育二孩。
  收养合法性界定: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出台前符合生育政策的事实收养合法,收养法出台后要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
  申报对象年龄的认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只计算年份不算月份,到奖励年度12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进行申报。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要防止只计算到上报截止时间的错误。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跟农村奖扶有以下几点不同:第
一:没有户口性质的界定,只要符合条件,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享受。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予受理。
  第
二:年龄的计算,农村奖扶可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但特别扶助要求必须女方年满49周岁,达到条件的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才可以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第
三:生育合法性的界定与农村奖扶政策相比要宽松,非婚生育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没有取得生育证和达到间隔要求生育的也可申报。
  第
四:现存子女情况的不同,特别扶助中对现存子女情况的规定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非正常死亡由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判决书。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要求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要求是是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均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分别为每人220元每月、270元每月;年满60周岁的均为每人400元每月。
  注:以上六项奖励均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县级审批核查和确认公示,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发放相关奖励扶助金。
以上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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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政策奖金奖励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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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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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1项、第3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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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身居民没有在外省享受过同类补贴政策的,在这个条件中还有满足这3种之
一,一是要本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国企等等职工,二是有本省户籍的外来城市人员,三是户口不在本省,仍然是在本身领取养老金的人。条件
二,要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条件
三,是要在1933年以后出生的,男性是60岁以上,女性是55岁,有些人对于这个条件是存在着意见的,真正要满足这个条件的人是比较少的,满足这3大条件,可每年领取2400元补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就已经给出了申请这个独生子女具体条件,想要申请的独生子女补贴的,可要关注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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