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判刑标准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盗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