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通知他方即可。2.对因解除婚约或恋爱终止而引起财产纠纷应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精神,应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第
一,对于因借婚约进行买卖婚姻财物,原则上判决收归国有。第
二,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第
三,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