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西安永久性土地承包农业部的专家还在研究之中,具体资料如下: 土地永包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是目前政府给农民手中的土地期限,农业部课题组专家希望土地承包权永久“稳定下来”,成为农民永久性的财产权。
“目前的年限比城市用地(70年)还短,在现实中造成了很多问题。”课题组专家王小映表示,首先,学者和基层政府管理者对此有各种理解:承包期到后,集体或国家收回土地再“发包”,也有地方判断―――今后土地承包不再调整了,永远承包下去。
王小映在调研中还发现,还有更混乱的解释,如有地方把征地补充和年限挂钩起来,也就是说,算出30年期限的农地补偿平均值,只补偿未达到承包期的年数。
为此,课题组认为,土地承包期应该有更长的期限。从操作路径上,课题组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给农民承包地永久继承权。即土地永包可以通过给农民承包地永久继承权实现,给永久继承权就是自动启动了永包制。
二是土地承包现状不变,在30年承包基础上顺延。以县政府名义发放土地永久使用权证书,代替土地30年承包证书。
“这有利于形成共识。”王小映分析,长久性的土地承包权有助于限制过频的土地调整、稳定地权。当然,也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集中,形成农业规模效应。
在课题组专家看来,土地永包制不仅仅解决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了农民和集体对土地的分权问题。
“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矛盾和冲突,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夏锋称。
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
因此,尽管土地承包权归属农户,但集体常常直接“干预”农户土地承包地流转和收益。
对此,课题组认为,土地永包制可以解决集体和农民合理分权。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若干个具体的权利,它们是一组权利束。
其中,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的处分权,即土地继承和转让中的监督管理权。农民作为土地经营主体,有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即完整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国家有对土地进行规划、利用和征用的权利。
“实质上,这种永包制使得‘集体’在土地承包制上让位,农户或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承包地的财产权。”一位土地专家分析该政策建议。
“除非特殊情况,农地不能从农民手里收回。”王小映分析,“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农民有权转让农地,并得到相应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