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可以被收养;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对于收养人也有具体要求,根据《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送养。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根据规定,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以上是相关的北京失独家庭收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