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5-17 四川眉山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
    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
    全文
    6 2018-05-17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
    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
    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
    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
    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
    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
    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2]。
      2
    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
    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
    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
    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
    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
    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
    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
    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
    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
    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
    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
    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
    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
    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
    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上面就是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全文
    11 2018-05-17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热门问答·刑事辩护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3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内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3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5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坝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攀枝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6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遂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元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宜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阿坝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0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6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达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0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2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元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3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绵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7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5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8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6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成都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达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坝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坝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1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6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成都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6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乐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乐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4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6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6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3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1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绵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成都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凉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7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资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乐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7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成都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4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内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4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内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中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绵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攀枝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中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1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6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眉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充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眉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6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0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5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雅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淮安188****657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542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7****534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具体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具体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对于该问题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阅读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刑事辩护补充协议具体是什么
刑事辩护补充协议具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辩护证据具体包括哪些?辩护证据具有哪些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 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离婚财产分割,不知道具体财产信息
[律师回复] 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知道具体财产信息,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一、自行收集证据
1. 银行账户信息
   - 查看共同账户: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的银行账户,可以收集银行存折、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到银行柜台查询账户流水,了解资金的进出情况,包括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大额转账等。
   - 留意个人账户线索:回忆对方可能使用的银行,比如对方工资卡的发卡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令,去银行调查对方的个人账户信息,但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线索,如银行名称、卡号的部分数字等。
2. 房产信息
   - 查询共有房产:回忆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查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了解房产的位置、面积、产权归属等信息。如果房产证在对方手中,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凭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查询夫妻共有房产的登记情况。
   - 查找可能的隐匿房产:注意对方是否有异常的资金支出,可能用于购买房产。也可以查看对方的通讯记录、邮件等,寻找有关房产购买或租赁的线索。
3. 车辆信息
   - 确定共有车辆:收集车辆行驶证,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登记日期等信息。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其价值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进行评估。
   - 调查隐匿车辆情况:观察对方是否有使用车辆但车辆登记信息不明的情况,或者是否有异常的大额支出可能用于购车。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
4. 投资信息
   - 股票和基金:了解夫妻双方是否有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如果知道账户信息,可以通过证券交易软件或基金公司官网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如果不清楚账户,可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提供对方可能开户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线索,如对方经常关注的金融资讯平台、提及的金融机构名称等。
   - 企业投资:查看对方是否有投资企业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股东信息,看对方是否是企业股东,以及其股权份额、企业经营状况等,因为企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借助法律手段
1.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自己无法获取对方的财产信息,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投资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但是,申请法院调查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初步的证据线索。
2. 要求对方如实申报财产
   - 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要求对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有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如果一方隐瞒、转移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发现对方申报不实,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进行核实和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刑事诉讼法辩护分类具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辩护分类具体有如下: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77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自己需要注意有关规定,减少失误。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