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5-17 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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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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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
    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
    全文
    13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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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
    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
    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
    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
    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
    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
    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2]。
      2
    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
    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
    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
    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
    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
    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
    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
    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
    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
    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
    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
    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
    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
    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
    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上面就是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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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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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补充协议具体是什么
刑事辩护补充协议具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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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郁郁症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已被确诊为抑郁症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原则上可准许取保候审,但若仅为轻微的抑郁症状,且未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太大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在取保候审的合法范围之内:
(1)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情况;
(2)倘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者;
(3)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个体,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者;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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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证据具体包括哪些?辩护证据具有哪些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 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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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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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具体含义是怎样的呢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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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4集资诈骗罪量刑具体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造成集资诈骗金额达到较大规模者,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判处数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若涉及的诈骗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如果集资诈骗行为导致的损失极其严重,例如诈骗金额高达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被告人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4.如果犯罪主体为单位,那么该单位将面临罚金的处罚,同时对于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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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涉嫌开设赌场罪多久审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定。
以下是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涉及到的是赌博娱乐场所的开设问题,这类案件被归类为公共检察案件范畴。
当民事法庭开始进行公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之后,必须在接案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必要情况下,最迟不得超出三个月的期限。
其次,如果人民法院改变了案件的管辖权,那么该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正式接案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那么在补充调查结束并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院交涉材料移送高院再审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请申请人详细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证据材料、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若系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请时应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撰写并递交一份规范的《再审申请书》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核处理;
当申请再审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满足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3.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如有必要,可举行听证程序,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
4.经过充分的审查和论证之后,人民法院将就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作出最终裁决;
5.一旦获得再审裁定,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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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分类具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辩护分类具体有如下: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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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案件里有两个违法行为会分别审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实施了两种或多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者,应当个别裁定并混合执行相应处理方式。
在同时涉及到对同一个人的行政拘留处罚时,其最长执行时间不应超过整整二十天。
然而,如果一人所犯下的违法行为达到两种及以上数量,仍应依据每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裁决并进行执行,并且,可以同时制定一份裁决书,严格详细地记述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同时并行的执行方案。
当一起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人均不止一人时,应以个别裁决为原则,可以针对每个违反者分别制定多份裁决书,详细地列举出对他们各自的处理决定,并连同相关文书分别送至每位违法行为者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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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自己需要注意有关规定,减少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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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合同诈骗罪量刑具体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合同诈骗行为的惩治规定如下:
首先是针对个体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具体刑事判决如下:
若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将面临金钱罚款;
若骗取金额介于5000元至1万元之间,那么将被判处单独的拘役判罚;
当骗取金额达到或超过1万元时,将面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罚。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200元的骗取金额,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其次,如果个体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4万元,但未超过20万元,那么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每增加2000元的骗取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最后,如果个体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超过了10万元,且同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且每增加1万元的骗取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而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超过了20万元,那么法定基准刑将为有期徒刑十年,并且每增加1.6万元的骗取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接下来是针对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刑事判决,具体规定如下:
若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及到的金额在5万元至8万元之间,那么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金判罚;
若涉及到的金额在8万元至10万元之间,那么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拘役判罚;
若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那么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每增加3300元的骗取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此外,如果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20万元,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将为有期徒刑三年,并且每增加2000元的骗取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最后,如果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超过了200万元,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将为有期徒刑十年,并且每增加1万元的骗取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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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钱去哪了
[律师回复] 解析:
企业注册资金并非直接交予国家,而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企业将资金注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入资银行里,随后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出示验资报告,之后便将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顺利通过后可获取营业执照。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尽快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书的申请和办理工作,接着带上所有准备好的文件前往事先选择好的银行以办理开户手续,成功获得开户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资金划拨请求,即从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临时账户中,将资金转入您的基本账户之中。
通常情况下,这笔资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顺利抵达您的基本账户,此时您便可以开始使用这笔资金。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每次从账户中支出任何金额时,都必须确保有相应的票据作为支持,否则,您的财务人员将无法进行记账操作,最终导致您的银行账目与会计记录出现不相符的现象。
一旦税务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您的账务进行检查,发现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将会对您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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