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隔代收养
收养中有时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较大,或者是亲属之间收养受辈分的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相称不太恰当,便以祖孙相称,形成所谓的隔代收养。
二、隔代收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收养法对隔代收养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到这一问题,并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发生继承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但是,也并不是说隔代收养就是肯定有效的。因为有学者认为:收养法还规定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得隔代收养,直系血亲间、兄弟姐妹间不能收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姐(兄)不能收养弟(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