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收养人只可收养一名(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程序: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登记收养)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