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面几条的限制!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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