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万人
专家导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实行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们都知道,光喊口号是没用的,在信息公开的要求之下,政府部门应该着手制定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使得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政府部门的基本遵循。为了让大家直观感受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小编在此摘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信息公开内容的保障细则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执行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机构职能”、“计划规划”、“政策法规”、“业务信息”及“统计数据”五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组织回复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相关处室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

(三)具体负责“机构领导”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的组织与督导。

(四)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局人事处、计财处、法规处、监察室等相关处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相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二)计财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统计数据”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三)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四)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业务信息”子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信息的详细回答。

(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 省局各处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处室。

具体职责分工:

(一)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子目录下和自身工作职能相关的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答复;

(二)及时准确地向各责任处室提供自身职责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责任处室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各处室应根据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对本处室信息加以分类,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本细则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各相关处室应依法给予答复。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供给各相关责任处室,由各责任处室确认、整理后,提供给主管处室向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相应处室,相应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具体答复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答复申请人,并报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我局将于每年3月1日之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了解了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了。我们知道,实施细则往往要说清楚职能部门是哪个、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公开的程序是什么、如果不依法公开有什么后果等,只有真正把这些理得清清楚楚,政府的信息公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3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0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1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6****06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1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1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7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五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我们的法律多种多样,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法律更是细致入微,税收的征收与我们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又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得对针对税务的限制更与我们经济生活紧密相连,征管法实施细则就应运而生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内容是怎么样的?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内容是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以及明确了公开的范围,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票据法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我国目前没有颁布票据法的实施细则,但是有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票据的管理法规,可以参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