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但是华侨作为收养人仍然应该符合收养法第六条的限制规定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以上就是对华侨收养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