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女儿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的,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够因放弃将来的继承权而予以免除。
因此,即使子女放弃将来的继承权,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