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收养法》并未对其溯及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案并不能适用《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在1992年4月1日民政部司法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规定“对《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而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收养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因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因而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尽到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收养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本案中的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认定双方收养关系成立、刘军应尽赡养义务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法官在释明法律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使案件调解结案的做法也是值得提倡的。以上就是2018年收养法实施之前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