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办理事实收养的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 县 (市 ) 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 (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 )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 (市 ) 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 地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 的县 (市 ) 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 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 书 );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 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 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 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 (市 ) 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5)“ 无子女证明 ” 或 “ 生育情况证明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 ) 城区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 无子女证明 ”; 2018年前收养或者收养 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