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于我国《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施行的,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也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孩子曾用名问题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结合本案,陈吉如果是在1992年4月1日前被收养,虽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也即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亲生父母的权益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包括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