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