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司法解释
1、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基于当时的认识,在第120条规定了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甚至致人伤残和死亡都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在第119条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作为对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均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则创造性地既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显然,这两部法律中的残疾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既规定了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同时又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5、为弥补《民法通则》的缺陷,200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对《民法通则》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因伤致残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并规定此项目的赔偿金的名称为残疾赔偿金。
有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赔偿,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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