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申请。有收养意向的当事人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规政策,领取相关宣传资料,提出收养意愿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2、评估通知。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意向,查询比对现有儿童信息,按意向登记时间顺序原则上不超过1:3比例,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一对一评估的,评估分不得低于80分;收养人有子女的,评估比例不得低于1:2)。
3、 综合评估。收养申请人凭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到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收养评估机构负责安排评估人员进行评估。
4、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人员应对收养申请人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对其是否适合收养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完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并由收养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