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2.75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该2.75亩交付给原告经营;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0年,本案第三人在本村村东路南处分给原告场地5.50亩,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2007年,时任村主任的第一被告恒天然强行将该5.50亩场地中的2.75亩占用,并于2016年1月底租给第二被告刘文峰,现第二被告刘文峰又在该地块上用石头水泥违法圈占。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制止,两被告均不予停止,导致原告十年来无法对该2.75亩场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王利国非法占有原告承包的场地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其将违法侵占的土地转租给第二被告刘文峰的系无效行为;第二被告刘文峰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权利也系无效行为,其圈占原告土地的行为对也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山东省国人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
一、本状副本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争议土地照片三张;
三、相关证人证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