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案情呈现出入意料的局面下,当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呈现出相互矛盾的情形,例如口供出现出入,公安机关会依据这些相互矛盾的信息,借助各种技术手段继续搜集更多的证据,例如寻找物证、调取书证、取得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等等,并进一步探索和挖掘其可能起到证实或补充作用的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设法仔细核实每一方的陈述,探究出产生口供矛盾的根本原因,判断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记忆上的错误或者是刻意隐瞒的行为。
若经过深入的调查,发现所掌握的证据确实充足且有力,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则可能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公安机关可能会选择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补充询问,以便更清晰地揭示事实真相,解决口供中存在的矛盾之处。
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会特别关注询问的合法性,坚决杜绝使用诸如刑讯逼供等任何非法手段。
公安机关还会对所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判断哪些证据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和关联性,哪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
对于已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会将案件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要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注重调查研究,不能轻易相信单方面的口供。
仅凭被告人口供,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然而,如果没有被告人口供,但证据确凿充分,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4.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口供的不一致性对案件的性质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揭示事实真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