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荒山、草原、滩涂和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承包、流转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是反映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明确规定公民、集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该条规定,承包经营权人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有人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获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严。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类、方式等均由承包人按照土地用途自主决定并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植树木、放牛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3.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喂养的畜牧中所获得的,例如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 承包经营权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一些其他权利,如继续承包、依法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