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罪。卖淫嫖娼者如果“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卖淫嫖娼者没有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或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在进行卖淫嫖娼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就只是违法,而不是犯罪了。
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但对于卖淫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于嫖娼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为犯罪。只有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和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嫖娼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并不意味着卖淫和嫖娼的人就“没事儿”了。因为虽然刑法不追究他们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是难逃的。法律没有将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卖淫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同时,卖淫者本身也是深受其害。一般来说,社会上卖淫的人员,大都因为生活贫困而被逼无奈才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所以,这些人本身已经是弱势群体了,刑法不能再以严厉的惩罚来“非难”他们。而“嫖娼”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但是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除了危害本人及卖淫人员外,并没有对其他的社会人员或者社会关系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刑法也是不予追究其责任的,但嫖宿幼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