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均具有对世性,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但是,所谓不得对抗,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指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可以允许该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简而言之,在实践中,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法律效果,尽管登记对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须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存在的时候,才发生对抗力问题,而并非因未登记之事实而自然发生。以上就是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