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在此制度中,所谓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可以进一步解释如下:当抵押权处于有效期内之时,抵押人擅自出售或租赁尚未办理登記手续的抵押物,或者在已经作为抵押物的同一个不可替代的物理实体上再次设置其他形式的抵押,从而将该抵押物陷入善意第三方之手时,抵押权拥有者仅有权向抵押人提出损失索赔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所谓善意取得,即在无权处分他人之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下,倘若占有者非法地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之后,若受让人在获取此项动产或不动产之际是基于善意的考虑,便可依法获得对此类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且在受让人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仅能向转让人(即原先的占有者)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据本制度规定,若抵押权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那么其效力将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者。这就意味着在抵押权有效期范围内,假如抵押人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品进行销售或者出租,又或者在同一个抵押物之上,再次为自己设置新的担保抵押权并且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抵押权人仅能向该抵押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法对此善意的第三方行驶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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