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合理性怀疑在刑事辩护中实现了从客观与主观的双重维度对刑事证明标准作出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所表达的意思为:在刑事诉讼中,对构成犯罪所需要的每一项证据都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否则,不得宣告被告人有罪。这样一个关系罪与非罪的划定标准,正确理解“合理怀疑”的概念,对于其准确适用极其重要。
何谓“合理怀疑”,在理论界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这种怀疑会使一个理性人在作出决定时犹豫不决。排除合理怀疑必须具有这样的确信,即一个理性人基于确信在处理他自己最重要的事务时不会犹豫不决。也有观点认为,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有理由、合乎逻辑地产生怀疑。还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合理怀疑”的解释众说纷纭,难以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就众多的理论概念而言,其所包含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合理怀疑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证据,一般人凭借日常经验和逻辑对案件事实产生的疑惑,从内心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明确结论的状态。司法机关应遵循此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而辩护方可以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有一定依据的“怀疑”,以此达到动摇证据链条和法官心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