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是人物照片,这只是能够避免对他人“肖像权”的侵权,但不能避免对照片本身的“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法》限定,美术,摄影作品,其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包护有范围是:作者本身对著所享有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使用仅、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得到报酬权)商业用途,不隶属著作权法限定,不必经过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著作权法限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商定或者本法有关限定得到报酬。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了。至于注不注明,只是对侵不侵犯其署名权而已,对其它权则同样有可能侵权。所以,当使用他人“照片”在商业用途时,最好还是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这是站在法律的解度来看的问题。著作权侵权通常有也是有权人发现后,并且追究时才会被处置。所以现实生活中,未经许可,使用“网上”照片的情况用于商业用途,虽然侵权,但不见面得都会承受职责。比如说,一个饭馆,用网上的照片来做宣传,侵不侵权?当然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因为著作权人不知晓,或者不愿意主张所以就不承受什么职责。但如果是用于,比较大规模的宣传,比如说做公交、电视广告,也是侵权,这时候就可能会被追究了,为什么呢,著作权法限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事实上损失予以赔偿;事实上损失难以计量的,能够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做法所支付的合法开支。这种情况下赔得钱多啊。所以,要用网上照片,又不愿通知作者,就看看作者可不可能会告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