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告知收养当事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童)申请办理福利院入院手续。
(三)社会福利机构自受理收养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2个月内完成入院手续,并按照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落户办法办理集体户籍登记。
(四)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所在区县民政局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手续办理收养登记。
(五)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还需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本人收养前的子女情况证明,并加盖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公章。
四、已经确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迁移手续。
五、符合《通知》规定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由弃婴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我市事实收养问题存在的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通知》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解决好我市现已形成的事实收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