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是
一、收案
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作为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
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种类等;
其次,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
最后,审核委托人是否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家属关系证明材料,办理委托手续。
二、办案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1.会见的告知与申请
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再安排会见事宜。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则
首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批准后会见。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的主要内容
(1)向嫌疑人询问案件有关情况,特别是询问笔录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做好会见笔录。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司法解释,理论观点及学理解释,以便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在提供咨询中,律师要法言法语,解释法律,分析所涉罪名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同时介绍诉讼实践知识,帮助嫌疑人理清思路。应当让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