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物权法》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据。《物权法》第59-63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大致而言包括两种权利:一是直接的物权,即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物权派生的管理权利,即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
【管辖】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要区分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管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组织之外的人侵害成员权益纠纷,按照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6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集体所有权得以落实的基础,是重要的财产权利。所以,《规定》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规定为所有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民事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应当注意本案由的适用范围。从广义上理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应当包括侵害集体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的两种权益而引发的一切纠纷,从形式上看既包括集体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也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侵害权益的纠纷,还包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从狭义上理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仅指《物权法》第63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案件。我们认为,鉴于《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规定并不明确,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行使中受到侵害的情形还普遍存在,仅适用撤销集体经济组织不当决定的方式尚不足以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则上本案由下可以容纳集体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一切民事纠纷。
第
二,注意本案由与其他几个相关案由的关系。一是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时,要注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处分等为基础的纠纷,所以,判断是否适用该案由时,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为前提,除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有争议时可以适用该案由外,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时则不适用该案由。同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必然是针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且纠纷当事人为合同的具体双方,否则一般不适用该案由。本案由则可以适用于上述两个案由不能容纳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如对土地发包方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的,再如对集体组织应予发包给其土地而不作为而起诉的,等等。因为这些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还没有订立承包合同,也没有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要适用本案由。二是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纠纷中要注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相区别。从农村征收土地的情况来看,既包括征收已经发包的土地也包括征收未发包的土地。对于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要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本案由。